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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垫付了鉴定费,原告撤诉,鉴定费应由哪方承担?

日期: 2017/06/29


标题:被告垫付了鉴定费,原告撤诉,鉴定费应由哪方承担?
原告某银行。
被告叶某。
被告陈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叶某与原告签定了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被告陈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叶某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叶某到期后怠于还款,原告诉之两被告,要求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被告陈某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发现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存在造假,自己并没有为被告叶某就原告主张的债务进行担保,签名也并非自己亲笔所签,捺印也并非自己的指模。陈某遂于庭上提出抗辩,称自己并没有担保过该债务,自己不知情,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行为无效,并申请笔迹鉴定及指模鉴定,且垫付了3万多元的鉴定费。被告叶某没有到庭应诉。鉴定意见作出,结论分别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陈某”签名并非陈某本人所写,“陈某”签名上的指印不是陈某本人手指捺印形成。
  原告得知该鉴定意见后,立即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某市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被告陈某,对于鉴定费,法院没有作出处理,陈某认为,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法院在裁定中不作处理,存在错误。遂向该法院提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

【争议】
  实践中对鉴定费用的负担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在判决时确定原、被告应负担费用的比例。
  第二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认为申请鉴定的一方正是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才申请的鉴定,另一方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没有理由为申请方承担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付出的费用,且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因此法院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无需对此作出判决或裁定承担者。

【律师意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12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持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合法性,当然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但根据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又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应根据29条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而上述案例中该人民法院对鉴定费不作处理,显然是不正确的。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刘欢燕律师

本文章观点,已得到相关官方意见支持。――《案件的鉴定费用如何负担》,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4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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