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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投保误区及注意事项

日期: 2018/11/07


如今,通过购买财产保险规避经营风险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但是,如何才能有效投保,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用呢?本文就相关容易发生的两点错误认识进行论述,希望对大家在进行投保决策中有所帮助,特别是大额财产保险的投保。



一、

投保的保险金额不是越高越好,

必须弄明白“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两个概念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金额越高,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就越高。但是,如果认为保险金额设定越高,理赔时就一定能赔得越多,就大错特错了。真正影响理赔金额的是“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正确投保姿势:

1、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保险价值,越高越好。这种明确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类型叫做定值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2、如果不能投保上述定值保险,那么保险金额的设定就没必要设得太高,设定在相当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略微调低一点的金额就够了,否则只是浪费保险费。

二、

注意保险合同/保险单中

关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的条款

一般保险公司都不会主动与投保人约定保险价值,并记载在保险合同/保险单上的,所以绝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单都只载明用于计算保险费的保险金额,这种保险叫做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那如何确定保险价值呢?

这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载入合同;但是,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不会提示投保人进行这种约定。在这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上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这里的“实际价值”一般理解为是扣除财产折旧的财产净值;比如一栋厂房,现在市场价值200万元,10年前购买时的票面价值180万元,按20年年限折旧后现在票面价值只有100万元,而这时候发生损失理赔就按100万元去算。

很明显,不明确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对投保人是很不利的,所以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的条款,发现没有明确约定时,要主动要求约定清楚。我国目前财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

 (1) 按重建或重置价值估价,由按投保时重建或重置保险财产所需资金核定;

(2)按折旧后的价值估价,即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重建或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后的价值核定;

(3) 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价,即投保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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