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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期【建诺每日法评】: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日期: 2024/01/03


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今,网络直播经济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直播充值打赏等方面的纠纷。我们律师处理该类案件,关键在于要准确认定平台、主播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用户向主播打赏环节,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进而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主播行为则可归入职务行为范畴,则主播与用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主播行为应当视为平台向用户直接提供的服务,构成用户与平台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用户享受主播直播服务,主播付出相应知识、才艺、场地、设备等成本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用户通过打赏获得特定的网络服务和精神满足,用户与主播之间可以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如主播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主播自行使用平台直播软件直播,则主播与平台之间主要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如主播属于经纪公司的劳动者,则经纪公司与平台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主播与平台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所以,面对不同的案件,我们需要对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商业模式进行充分解构,区分网络行为不同场景,不能“一刀切”地处理多种行为模式中的纠纷。


点评人:梁兴永,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