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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1期【建诺每日法评】: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 2024/01/22


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化越趋紧密,很多国内的厂家都会受外国公司的委托进行贴牌加工生产。这过程中,某些外国公司贴牌的商标会涉及侵犯国内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前述公司委托的贴牌加工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贴牌加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关键在于对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理解和“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判断。首先,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理解:商标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包括可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其次,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判断:商标法所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指的是如果相关公众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并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定发生。再次,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故案例中兴某公司关于其获得了加纳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因此,目前主流的审判观点还是认为贴牌生产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为尽量减少面临的法律风险,出口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不仅要审查委托方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权,还应调查该商标在我国国内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主体。



点评人:黄启乐,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