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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不责众”

日期: 2018/04/11


  人是群居性的动物,在社会中的人必然存在这模仿的现象。模仿行为在另一个层面上来看,也是从众心理的表现。我们身边不乏存在有关“法不责众”的声音,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单凭偶尔所谓“高速公路散落货物遭哄抢”的新闻就互相吹嘘我国法律法不责众。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听到这样的言论总觉得莫名的心寒。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赞同在知乎上一位用户的说法:“法不责众在立法意义上是正确的,因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般不能把大多数人的需求、行为作为惩罚的对象”,这就说明了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现实生活的需求和考虑,只有根植在日益变迁的社会生活的土壤上,以及以客观的眼光对待社会中不同社会关系的平衡,才能把法律修订得日趋完善。
  从执法层面来看,也是“法不责众”这个声音最“有力”的依据。当违法行为人的人数众多时,执法机关明显不能完全处罚到每一个人,不单是我国,全球各国的司法资源也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真的对于这种处境没有相应的对策。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对于群众性犯罪行为,法律一直是有所针对地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进行处罚,而《刑法》中关于其它罪名也同样有针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作相应的处罚。因为在这一类案件中,往往会有“领头人”,也正是因为这一类的“领头人”,鼓动了群众去参与到违法犯罪行为中去,由于一些群众所固有的从众性心理,逐渐催发了这类群众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书本《乌合之众》也针对这一类现象作了相应的阐述:“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人类的机体的确能够产生大量狂热的激情,因此可以说,愿望受阻的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这种激愤状态”。按照法理来看,我国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了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
  我认为,比知罪而行更让人可怕的是不知罪而行,一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依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稳定状态,倘若法盲横行,所带给一个社会的危害是不可预估的,因此当下的法治工作确实应该深入基层,提高地区法治水平,减少出现“法不责众”以及“法律无用”之类的愚昧言论,方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郑锦涛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