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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1期【建诺每日法评】:工伤保险待遇与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兼得吗

日期: 2024/05/12


工伤保险待遇与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兼得吗

       建筑市场务工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强,建筑工人实名制后普遍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购买了建筑团体意外险。那么,建筑工人被认定工伤后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意外险理赔?
       工伤保险是强制购买的社会保险,其理赔主体是社会保障机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工团体意外险是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其理赔主体是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司法实务中,关于该问题各法院之间也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案例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该案例裁判旨要为: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2016)云民申620号、(2019)苏06民终3278号等案件的审理法院也认为,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该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抵扣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但是也有生效判决持不同观点,如(2020)湘民再136号、(2021)湘民申874号判决并未采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请求权与商业保险请求权互不影响、互不替代,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这一观点,而是追求损失填平原则,不论险种,均支持了可抵扣工伤保险。这一司法裁判观点同样出现在(2023)云民申95号、(2019)川民申6835号、(2019)渝民申158号、(2019)桂民申6094号、(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20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
       截至目前,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财产性商业保险或者人身性商业保险)而获得的赔偿能否抵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所以,导致了理论界对该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对该问题也作出了裁判尺度不一的判决。
       对于建筑企业如何投保,有如下建议: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议企业合规经营,将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列入用人成本中予以考虑;其次,对于实在有特殊情况而无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且在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抵销条款”来最大程度的降低自身风险。从防控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购买财产性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比购买人身性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更能降低其用人的风险。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如何操作,需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特征予以调整。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