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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为结婚购置房屋后要求分割房屋,房屋如何处理?

日期: 2017/10/12


问题:
  男女朋友恋爱后为结婚购置房屋并同居,但后来分手,关于共同出资购买的的房屋应如何处置?
简述案情:
  张某与郝某产生恋爱关系,后来双方打算结婚并为此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购置后,双方居住在该房屋。房屋的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首期为30万元,张某与郝某各出资15万元;向银行贷款70万元,为偿还贷款,张某支付了45万元,郝某支付了25万元,他们对房屋的份额没有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现张某不与郝某已分手,郝某已搬离房屋,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张某也同意对房屋进行拍卖,经法院委托评估后,房屋评估的市价为120万元。现张某与郝某的纠纷属于哪一纠纷?关于上述房屋应如何处置?
分析:
  张某与郝某为男女朋友,为结婚而购买房屋后共同居住,但是并没登记结婚,张某与郝某的纠纷应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张某与郝某对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可知如下:
  (1)郝某对房屋所占的份额为40%
  【(首期15万元+还贷25万元)/总房价100万元】
  (2)张某对房屋所占的份额为60%
  【(首期15万元+还贷45万元)/总房价100万元】
  即郝某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为40%,张某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为60%。
  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120万元,那么郝某分得的金额为48万元,张某分得的金额为72万元。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梁洁如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