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587期【建诺每日法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日期: 2024/12/18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在经济波动和市场不稳定的大环境下,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手段,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救济措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其程序简单、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成本低、认可度高等因素而被广泛应用。然而,随着这一制度的广泛使用,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亦随之增多。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根植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进一步细化了保全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

 

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保全行为的违法性:保全申请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的保全行为均构成违法。

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被保全人必须遭受了具体的、可量化的财产损失,且该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主观过错的存在: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申请人并无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并无存在重大过失而未尽审慎义务,不宜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申请人需对其保全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取财产保全裁定,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被保全人受损,均应承担损害责任。

 

保全损害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

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申请人需基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合理判断保全的必要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避免滥用保全权利。尽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但其在申请保全时已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合理预见了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且保全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故不构成过错。

诉讼结果与保全申请的关联性: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时,法院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不能基于诉讼结果反推,申请人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不能免除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虽然诉讼结果不是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唯一标准,但申请人应能合理预见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及胜诉可能性,否则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特殊情况的考量:如申请人面临紧急情况,需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时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