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9期【建诺每日法评】: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
日期: 2025/01/02
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
限制高消费作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措施,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执行依据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暂不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当纠正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的限制消费和失信措施。参考案例: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唐武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2022)辽执复278号】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限制消费措施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本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止执行期间亦应对复议申请人唐武所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予以解除。”
因此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点评人:陈社汉 ,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