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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3期【建诺每日法评】:不设董事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选定?

日期: 2025/02/05


不设董事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选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设董事的公司应由股东会决议选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股东会怠于履行“决议另选他人”组成清算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