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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期【建诺每日法评】:浅谈《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日期: 2020/07/28


浅谈《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浅谈《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虽未规定自助行为,但民事习惯、法理和司法实践均承认该行为。例如,在餐馆白吃白喝之后,意图溜走,店主得扣留其人或财物。又如,债务人变卖财物准备搭机潜逃国外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得设法扣留其人或财物。

        结合《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相关法理,可以将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归纳如下:第一,自助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对于那些无须相对人进行给付的权利如形成权、支配权,并无实施自助行为之必要。《民法典》第1177条虽然将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规定为“合法权益”,但应目的性限缩为“请求权”。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请求权而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采取自助行为。之所以自助人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原因在于:自助行为实际上是私人执法,自助行为人所处的地位与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无异。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基本上就是强制执行机关所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自助人保护的权利无法强制执行,显然不能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该权利。第二,情况紧迫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情况紧迫”,是指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则其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上具有明显的困难。若有寻求国家机关援助的可能,行为人却未利用时,则不允许实施自助行为。第三,实施自助行为。行为人须有自助的意愿,且采取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如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第四,不得超过必要范围。自助行为不得超过排除危险所必要范围。是否超过必要范围,应根据所牺牲的利益是否大于行为人欲实现或确保的利益加以判断。如果大于,则自助行为超过了必要范围。例如,因小额债权纠纷扣押债务人的大批货物,此属于超过必要范围。自助行为超过必要范围,构成自助行为过当。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2款,自助行为过当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须就该部分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人:梁金辉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14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办理案件逾2000件,咨询解答逾5000件,专长于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