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开设赌场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从传统的线下赌场到网络赌博平台,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量刑及辩护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经营赌场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实施了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例如,在“永盈棋牌”案中,公某某通过发展下线并从中抽成,被法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此外,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行为,如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招揽赌客等,也构成该罪。
二、量刑情节与辩护空间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及行为人作用密切相关。例如,在常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违法所得认定及从犯情节,成功将刑期从四年两个月减至三年两个月。此外,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也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限常引发争议。例如,赵某案中,律师通过论证其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成功将罪名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并获得缓刑。建议律师在辩护中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对违法所得金额、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关键事实的论证。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