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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民法典》中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日期: 2020/08/21


关于《民法典》中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而对比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并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可向有过错的员工直接追偿,也完善了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原则,即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但是,在职务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以及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呢?
       一、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认定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需回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
       二、如何认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是认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样可能认定“执行工作任务”。只是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证明“执行工作任务”的难度要大很多。此外,是否从事本职工作也不是认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充分条件,实践中,只要从事的是与工作有关的事项,哪怕不是从事本职工作,依然可能认定“执行工作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分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不重要。
       三、用人单位有权向员工追偿的前提是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应怎样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呢?除了根据常识常理和商业惯例这些相对比较主观的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专业分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如果员工擅自从事本职工作以外且有一定危险性的事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严重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他人损害,一般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点评:陈锦轩,毕业于孝感学院,执业律师,擅长刑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