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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期【建诺每日法评】:轰动一时的“阿京腾百”商标,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裁定不予注册

日期: 2020/09/04


轰动一时的“阿京腾百”商标,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裁定不予注册 
       2019年,网络上一则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引起了大众的热议,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网络四巨头阿里、京东、腾讯和百度的首字组成中文商标“阿京腾百”向商标局提交45个类别的全类别商标申请。如果该商标成功注册并在市场上使用,将严重影响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四家公司的品牌形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得知该商标初审公告信息后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共同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45件“阿京腾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20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认为被异议人同时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中,为什么“阿京腾百”商标最终裁定不予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阿京腾百”商标虽然通过审查进入初审公告,但并不代表这件商标没有任何问题。众所周知,阿里、京东、腾讯和百度是全球知名企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阿京腾百”商标在如今的互联网社会环境下,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极易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保护我国商标注册的良性发展出发,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裁定“阿京腾百”不予注册是符合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
        如今中国早已不是“山寨大国”,通过山寨知名商标这种不正当行为来获利终究只会适得其反,只有尊重原创,踏实前行,才是新时代中国企业该有品质。 

点评人:黄启乐,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