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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期【建诺每日法评】:李心草坠江死亡案再次提醒我们共同饮酒应当注意哪些?

日期: 2020/09/23


李心草坠江死亡案再次提醒我们共同饮酒应当注意哪些?

       备受关注的李心草坠江死亡案今天上午在云南昆明依法公开宣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一个正值花季年龄的女大学生坠江死亡,让人痛惜,而网上流传的李心草死亡前被人扇耳光、搂抱等视频,更是一度让这起案件疑云重重。而且视频显示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在李心草出现一系列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后,罗秉乾不仅没有采取比如说送李心草就医、停止饮酒或者说送李心草回宿舍休息等正确的措施,反而是继续饮酒。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用打耳光这种不当的行为,又进一步刺激了李心草,最终导致李心草的死亡。罗秉乾的一系列行为,与李心草最终坠江,是需负过失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 场、银行、车站、 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来了,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李心草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喝酒助兴虽好,可切莫贪杯,更勿劝人饮酒,否则,引火烧身,误了他人,更误了自己。

点评:杜立宇,现为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