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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慎用风险代理

日期: 2017/06/29


  风险代理在律师行业之中是常见的收费方式,纯粹全风险代理在新执业律师中较为常见。因为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委托人在取得满意结果之前不用支付律师费或支付很少律师费,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务产生不利结果全部由律师承担,委托人较少考虑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操守,以成败定英雄。律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以法律知识、谈判经验等无形资本为收费基础,委托人都是以此为基础选择代理律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很多时候以诉状、法律意见书、谈判方案等法律文书作为载体,但律师整过思考过程及法律文件、法律方案推理过程而不能一一反映,委托人甚至对律师对外谈判都认为只是动动嘴而已,对律师的工作认同感低。事实上这也在所难免,毕竟委托人通常都是法律行外之人,对法理的推理、判断以及法律适用等一无所知,只能有限地按贸易商业模式来衡量法律事务,以事务的处理结果作为付律师费条件,这也是产生的风险代理收费的根由。然而,根据本律师执业经验来看,风险收费方式代理需谨慎。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商品经济往来的真实写照,律师业务作为商品经济交往的一种模式,当然也逃不过这客观规律。委托人聘请律师是基于保护其利益,律师为委托人代理也是基于收取代理费这一利益关系,双方本有着共同的利益指向——律师通过维护委托人利益而获得报酬!然而,若委托人与律师发生债权债务争议,双方即产生了利益冲突,委托事项的继续可想如知。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律师自为委托人的事务思考时实质已经经开始工作,而纯粹的风险代理收费,服务事项不如意,律师相当于无偿提供服务,服务事项如愿还要委托人诚信支付律师费,否则律师还是徒劳无功。因此,纯粹的风险收费方式容易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猜忌,造成委托人与律师之间不信任。首先,委托人认为纯粹风险代理收费将法律事务不利结果全部由律师承担,委托人可能没有尽力协助律师办理委托事务而造成不当后果;其次,律师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经常会考虑实际事务结果与约定不符造成收不到代理费,未能以保护委托人最大利益而实施法律方案。律师行业众所周知的是不能保证事务处理结果与委托人预想一致,这也是律师职业规范,纯风险代理会造成律师竹篮打水一场空。律师本应以专业技术提供法律服务,若全风险收费方式代理案件,亦会使律师从提供专业技述服务成为变相赌博。
  委托人聘请律师,信任是委托的基石,若要委托事务顺利开展,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应当避免费用纠纷,以防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存在猜忌。因此,律师即使风险方式代理,也应当收取基础费用,以保障自己基本生存条件,避免因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猜忌或不尽责而造成不当后果。同样,非风险代理也尽量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避免律师与委托人因债权债务纠纷而影响委托事务的开展。不接受纯粹风险代理,不与委托人有债权债务纠纷,既有利于律师尽心尽责提供法律服务,也有利于委托人权利的保护。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李志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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