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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之遗嘱信托

日期: 2021/01/02


《民法典》之遗嘱信托

       随着人民群众财产的日益丰富,其去逝后留下的财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财产如何妥善传承和管理?遗嘱信托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式。
       对此已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而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信托则是指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打理信托财产。
       设立遗嘱信托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遗嘱信托制度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不仅有益于继承人,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有利于家族财产的顺利传承和发展,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持续发展。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