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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如何认定?

日期: 2021/01/08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各自持股,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这种公司虽然股东人数为复数,但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上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同一所有权共同享有和分配,该主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夫妻公司”应如何规避这个风险呢?虽然家庭成员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间,需强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者协议的规定已经被废止,但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时自愿备案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若夫妻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时备案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证明公司股权来源于不同的财产权,则可以避免公司股权来源于同一股权而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风险。



点评:何韵怡,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