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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期【建诺每日法评】:探险需谨慎——小心违法又失德

日期: 2021/01/12


探险需谨慎——小心违法又失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147号指导案例—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2017年4月,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三人通过这种方式,成功登顶巨蟒峰,但登顶的喜悦还未消散,三人便被当地公安当场抓获。三人的行为,已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破坏。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三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半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10万元不等。同时被告3人还涉及民事公益诉讼,需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直到终审宣判,被告三人依然坚称这只是一次普通的探险活动,并非想要破坏风景名胜。为避免大家因小事带来大损失,在此,建诺律师为大家厘清三个概念。其一,为大家所熟知的一般是毁坏文物罪,所以一般人会注意避免破坏如故宫、长城等人文景观。但实际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观同样是刑法保护的客体,破坏此类客体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毁名胜古迹罪。其二,本案的故意并非指三人聚集登山的目的就是破坏风景名胜,而是指三人登山过程中明知打岩钉等行为会破坏山体仍然放任该结果发生所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即使大家无意于破坏自然风光也要小心避免因自身行为造成环境毁坏。其三,大家一般意识不到风景名胜的高额价值,以为只是一块石头、一棵树,但实际上此类自然风光蕴含着极高的社会价值,一旦加以破坏必然面对高额赔偿(如本案为600万)。综上,建诺律师提醒各位,探险需谨慎,保护环境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某些情况下也是法律的红线。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