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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期【建诺每日法评】:重要消息!最高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七类金融机构不受不受“4倍LPR”限制

日期: 2021/01/18


重要消息!最高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七类金融机构不受不受“4倍LPR”限制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批文虽是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但按照惯例,它同时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来源。这意味着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得到司法认证,其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规定,小贷公司收取的利率超过24%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减。
       对于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而言, 这代表着其贷款利率上限得到“松绑”,固然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借款人而言,该批复意味着民间融资成本可能会因此类组织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的限制而依旧持高不下。



点评: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