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期【建诺每日法评】:电影院提供3D眼镜系其应履行的义务
日期: 2021/02/16
电影院提供3D眼镜系其应履行的义务
电影院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到电影院买票欣赏3D电影,与电影院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电影院向我们提供观影服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应当保证我们在正常接受观影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3D电影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如果没有了3D眼镜,我们观看不了立体逼真的3D电影,视野中只有模糊的影像,不能实现购票观看3D电影的根本目的。所以,作为提供观影服务的电影院,向我们免费提供干净卫生的3D眼镜系其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可以拒绝电影院要求自购3D眼镜的无理要求,保留购票凭据,与电影院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寻求帮助;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影院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