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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期【建诺每日法评】: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后果严重!

日期: 2021/03/20


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后果严重!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张某为其所有的丰田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率险。2019年6月,张某起诉至即墨法院,称其于2019年1月20日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失火,其因受伤昏迷住院致使交警未能与其联系,后其到交警部门撤案。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60000余元。但据张某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张某于事发当晚到门诊就诊,当时无昏迷,亦未办理住院手续。
       裁判结果:
       据张某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其就诊时未昏迷,理应有时间也有能力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及时配合交警部门查清事故原因。但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错过了有效的现场查验时间,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致使事故发生时张某是否饮酒、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张某的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即墨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存在其他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理赔的依据。该案对于广大车主来讲亦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以确认事故原因、责任等,以避免后续的理赔产生障碍。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