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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期【建诺每日法评】:承租人没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给第三人,承租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 2021/04/29


承租人没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给第三人,承租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规定,承租人没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给第三人的,该转租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转租行为应属无效,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属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第三人的,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承租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有效的。温馨提示:实际租房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核实房产的权属并查验房产证,这样如果知道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出租人出具允许转租的文件,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两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