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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期【建诺每日法评】: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1/07/25


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话,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三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