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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期【建诺每日法评】:租赁房屋漏水到底应该谁来修?因租赁房屋漏水退房是否违约?

日期: 2021/08/11


租赁房屋漏水到底应该谁来修?因租赁房屋漏水退房是否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也就是说,房屋租赁期间,在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生活实践中,租房合同通常约定承租期间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未履行该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如租赁合同约定了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在该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承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即因为租赁房屋漏水,经维修后仍不能解决,严重影响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三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