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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期【建诺每日法评】: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救济

日期: 2021/08/29


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救济

       王某向牟某购买的树木,支付2000元定金,牟某向王某出具收条“收定金钱两千元”,牟某签名确认。之后,王某在伐树时遭到其他人以产权不属牟某所有而阻拦。王某将牟某诉于法院要求返还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确定前述事实并查明被告出卖树木时,案外人阻拦其采伐树木,双方就树木所有权产生争议,目前在法院已立案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
       在交易过程中,我们往往以物的权利外观“占有即所有”的思维进行对所有权的审查,甚至理所当然认为对方有交易物品的所有权。不可否认,这种交易方式大大加快物品流通、减轻交易的繁琐,但往往也带来潜在的风险。那么,当无权处分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的情况下,身为买受人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出卖人因无权处分导致无法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身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为减轻交易的风险,买受人在交易的时候可对物品所有权进行必要初步的审查。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工作,现为法律顾问团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