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主页 / 专业文章 / 律师手记 / 详情
律师办案应“以事实为依据”

日期: 2018/08/15


早几天,有一当事人找我咨询,说有人向他借了9万元至今未还,要求起诉。并提供了两张借据,其中一张是债务人于2016年8月签订,借款金额为4万元;另一张借据是债务人于2017年7月签订,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是,本律师凭着职业的敏感,觉得这两张借据与事实可能不相符。第一,两张借据均有见证人签名,根据律师经验判断该两笔借款属于营利性借贷的可能性较大,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第二,有见证人签名的借据已表达出借人防范意识较强,若借款人2016年8月所借4万元分文未还,事隔一年出借人应该不会再借5万元。经过深入交谈,当事人道出了真相:借款人实际于2016年8月借了4万元,由于利息过高故借据中隐瞒了利息约定,借款人事实上也有偿还部分利息给当事人;2017年7月,借款人再向当事人借款1万元,然后加上原来4万元而立下5万元借据。当事人认为借据已反映借款人欠其借款9万元,要求按两张借据起诉借款人索偿9万元,请求本律师接受其委托办理此诉讼案件,本律师以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拒绝了当事人的委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裁判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七条。随着本律师执业年限的增长,深深体会诉讼案件常常无法查清客观事实,法院根据各方证据推断出的事实而作出裁判。因此,法院的裁判通常只能做到“查明事实”,而“查明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查明事实只是各方证据和陈述而推断的结果。也因为如此,诉讼案件中各方诉讼参加人为达利益最大化,常常在法庭上虚假陈述、隐瞒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将法庭当成利益各方虚假陈述的表演场,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原则。

本律师认为,律师办案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律师行业中出现较多的一句话,也是律师从业者应该深深体会的一句话。无论什么样的事实,都会按照一定的逻辑发展和演变,违背事实的陈述必会有漏洞,该漏洞一旦被发现,败诉风险将大大增加。对律师而言,无论有多高的专业技巧,陈述都应在基本事实上,不能以歪曲事实或捏造事实的方式来演绎案件事实。否则,你可能在一个案件上占到了便宜,但长远来看会影响你的执业形象,甚至失去客户对你的信任!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李志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