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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产生债权转让效力

日期: 2018/08/15


2009年7月,梁某向区某借款22万元,并立下借据,梁某在借据中确认在区某需要时还款,但没有确认具体还款时间。2010年6月,区某因欠梁某虾借款20万元,遂将对梁某的前述22万元债权转让给梁某虾,以抵销其欠梁某虾的20万元,并签下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区某电话告知了梁某债权转让事实。

2010年7月,梁某虾以梁某未有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梁某未有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债权转让生效,作出梁某应偿还借款22万元及相应利息给梁某虾的判决。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梁某以法院原送达地址非其居住地址为由,于2017年提出再审。原审法院审查后,以原审案件送达不合法为由而决定再审。原审法院再审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不得转让债权外,债权转让有效,区某与梁某的债权没有不可转让情形,债权转让合法。债权受让人梁某虾和原债权人区某(本案第三人)在诉讼中均确认债权转让,并以诉讼文书通知债权人,债权转让合法。因此,再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某应偿还借款22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梁某虾。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本律师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债权非不得转让之债权,区某与梁某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依《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方法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即生效,法院也基于此原理作出判决。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债权转让通知还是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为主,并保留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的凭证,以免诉讼中无法证明债权已转让,导致诉讼风险的增加。

【案例详细判决请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2017)粤0705民再1号、(2018)粤07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当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