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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 2018/08/15


案情简介:某某甘普茶厂一个包装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向某某甘普茶厂主张工亡补助金,但某某甘普茶厂认为该包装工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与该包装工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为所有包装工都是自己安排上下班时间,不受甘普茶厂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该包装工家属主张工亡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这里我姑且不谈论该包装工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只就某某甘普茶厂和该包装工之间是劳动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体性质及关系看,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即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区别。本案中某某甘普茶厂的柑普茶加工生产具有很强季节性,某某甘普茶厂只在柑的收获季节才需临时雇请部分人员提供劳务,但没有将雇请人员吸收为自己员工的意图,同时,提供劳务期间所有雇工每天劳务时间都由其个人自行安排,不受某某甘普茶厂管理制度约束,而所有雇工工作报酬也按其个人工作量进行结算,因此,对于本案我个人认为某某甘普茶厂与该包装工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存在劳务关系。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卓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