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主页 / 专业文章 / 律师手记 / 详情
没白走的路,每一步都算数

日期: 2018/11/07


   想讨论这个话题,主要是近期刚好在一篇微文里看到这句话,不过这篇微文讲的是关于阅读的意义的。而我刚好最近有一个案件结案,结果出现了可说是反转式的良好效果,但回过头来看,整个办案过程正可以引用标题语来总结。

2018年7月某一天,一个认识多年的熟人,突然给电话我,说他被人告了,牵连到他的房子,马上准备开庭,想委托我帮他出庭应诉,我就让他带着资料面谈。见面看过资料后,我发现他这个案件其实五月份已经收到应诉材料了,但现在据开庭却只有三天时间了,且是一单为他人抵押房产担保向某银行贷款购买奢侈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显然,如果现在就如期应诉的话,准备工作肯定是仓促的,则结果也可能真的只是走程序罢了。

于是,我就先泡杯茶让委托人平复下来,然后慢慢让他将整个事件从头到尾慢慢道来。经过半个小时边喝边聊的方式,我初步掌握到委托人是因为一个认识多年的相当有实力的“朋友”在2015年说是需要资金周转,一时半会儿身边没太多资金,因此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某银行贷款,但银行需要房产担保,而自己名下的房产因之前的资金周转已经办了抵押,不能再抵押,因此需要委托人帮忙用其房产抵押担保,并承诺自己绝对有实力按时还款,不会真正影响到委托人的,抵押担保只是个形式而已等等。于是,委托人一方面出于情面,一方面确实知道该借款人的实力,并同意办理了抵押担保,当时还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所有文件、合同都只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和“朋友”的指示只管签名就算了,合同、文件内容也没看。后来借款人也确实还了钱,委托人以为自己的抵押也就已经完成了,也就当这件事过去了。但今年五月份却突然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自己感到莫名其妙,然后就赶快联系那个借款的朋友,才发现电话打不通,发了微信才知道“朋友”已经出国澳大利亚,并正在办理移民申请,不过其也承诺会在开庭之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委托人就信以为真,但直到开庭时间越来越近,也没收到法院任何不开庭的通知或文件,于是最近这半个月,委托人就不断地多次通过微信催促“朋友”,其还是那句话。然后这一个星期再催,就干脆把他的微信拉黑了。委托人这才明白“朋友”是在骗自己了,委托人这两三个月时间为这事急火攻心,整天被老婆孩子抱怨,四十多岁的人,已经没几根黑发了,这才想到找我。

了解到这些大致情况后,我再看了资料,发现委托人当时其实签订的是最高额抵押贷款,并且贷款用途是购买“珠宝、翡翠”等奢侈品,并且真正的借款人不是委托人的“朋友”,而是其身居加拿大的妹妹,该“朋友”也为此次借款提供了保证人担保,因此,该“朋友”与其妹妹也是案件的被告,但法院给“朋友”和其妹妹的传票均是寄往两者在国内的原有身份证地址。鉴于此类案件,我也第一次遇见,而距开庭时间又只有三天,因此,为了慎重起见,争取时间好好研究,而委托人的管辖异议时间已过,我先让委托人将“朋友”及其妹妹均早已移居国外的情况告诉法庭,让法庭按照涉外案件程序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后来委托人向法庭反映后,法庭又重新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和资料,并重新安排了两个月后的开庭时间。在争取到这个时间后,我就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开始详细翻阅案卷材料、做笔记,搜索整理相关法条,并向其他银行有关人员请教有关专业性的问题(不过,银行人员给出的结果都是这种案件,银行肯定不会输的)。通过多次的反复翻阅案卷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与委托人的多次有针对性的沟通,我发现该次借款存在借款人很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在国内,而借款合同的签名也可能存在冒名顶替;借款用途为自购“珠宝、翡翠”等奢侈品;收款账户和收款人并不是借款人本人;抵押担保合同拼凑伪造(因为是复印件,且字里行间,印戳等与其他合同不一致);没有明确告知解释相关格式条款,违反告知义务等疑点。

于是接下来,我就让委托人想办法把当时“朋友”身边几个熟人,包括其中的一个收款人约出来,采用喝茶聊天的方式侧面调查、了解整个事件的真相。通过这些事前反复多次长期的准备工作,我做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包括民事部分答辩,还同时提出某银行和借款人存在涉嫌犯罪嫌疑,应移送刑事侦查等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全面的发条收集整理,然后向法庭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调取出入境记录申请、调取银行流水单申请等申请。不过,由于是第一次做此类案件,并且对手是有着强大实力和背景的某银行,虽然做了上述充足的,甚至当时认为可能无用的准备工作,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前,还是不敢有十足的把握对抗这种强大的对手。所以,接下来就是与委托人一起忐忑不安的等待开庭的到来。

结果在开庭那天,某银行安排了四个人到庭,除了两个专业代理人,还有两个貌似领导的人坐镇,而我方就只有我和诚惶诚恐、懵懵懂懂的委托人。在开庭前,当法庭书记员循例问双方有无调解意愿时,某银行还是强硬地说调解方案就是按照起诉状要求,我方只有谨慎地回复不接受。于是,开庭继续,并且法庭当庭出出示了我方提出的那些调取证据申请,并释明除了笔迹鉴定无法开展外,其他都有调取。在原告看完调取的证据给我方后,我方发现本案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当时真不在国内,且某银行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案借款合同借款人的签名是借款人当时亲笔签名,我方当时紧张的心稍稍平复了下来,底气也陡然上升。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某银行还仍信心十足的样子坚持开庭,后来法庭只有按程序开庭审理。

庭审完毕后四天,法庭突然通知我说,某银行对该案撤诉了,让我过去拿裁定书。当时,我就长吁一口气,难掩心中压抑已久的沉闷,将右手当空重重地挥了一下,当即响亮的对着话筒答道:“好,我马上过去领取!”后来,听委托人说对方某银行相关人员收到了内部处分,并不再向其主张该案的相关权利!委托人终于免除了因自己对法律缺乏足够的认识而导致的无妄之债,保住了一家人赖以安居乐业的生存之所。

而我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从一开始与委托人一样处于一脸茫然状态,继而到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了很多当时看来毫无用处、毫无希望,甚至感觉多余的工作,再到案件最终以反转性的翻身亮相。其实,感触最深的就真只能用“没有白走的路,每一步都算数”来概括了!愿以此句与各位共勉!

作者: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王英杰律师

2018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