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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有权“以人查房”?

日期: 2019/01/24



20183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实施后,律师“以人查房”困难重重,无法获取相关查询信息。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诉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规定,律师可凭执业证、律所证明等材料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但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实施后,律师凭相关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前述法条规定的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却被告知需要提交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否则不能直接“以人查房”,显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律师必须出具法院调查令的才能协助查询的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部门主张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律师需要提供调查令,该辩解苍白无力。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说的是律师持调查令查询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而非规定“律师以人查房必须提供调查令”,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律师持调查令才予以协助的行为是违法附加服务条件的行政行为。

20189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3行初79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绝向原告陈思、蔡荣凤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该判决确认了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绝向律师提供“以人查房”的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回归法律位阶层面,国土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属于法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效力是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适用法律位阶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律师提供房屋查询服务。

综上,本律师认为律师是依法有权“以人查房”。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洁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