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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述评|知识产权维权思路探索 ——江门市某化妆品店商标维权案启示

日期: 2023/08/10


知识产权维权思路探索

——江门市某化妆品店商标维权案启示

一、案情概要

江门市某化妆品店(下称原告)是江门本土的化妆品商家,在化妆品领域深耕多年,所销售的商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2017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原告名下的“影肤YINGFU”文字图商标依法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213340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化妆用芦荟制剂;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去斑霜;洗面奶;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现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相关公众早已经熟知并认可。上述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

2021年初,原告发现,多间拼多多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前述店铺销售的侵权商品产品类别为去斑霜化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属同一商品类别。其在外包装上凸出显示“影肤”中文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影肤YINGFU”的中文部分无论从字体,造型,大小都完全一致。从原告注册商标“影肤YINGFU”的中文部分以及英文部分可知,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影肤两字,英文部分为影肤的拼音全写,相关消费者可凭该商标识别原告品牌商品。另外,涉案侵权产品还是三无伪劣产品,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隐患,对原告商誉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原告委托我方律师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对上述商标侵权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二、维权方式

针对上述侵权情况我方代理律师马上制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方案具体维权流程如下

第一步获取侵权主体信息

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中首要的工作就是确定侵权人的主体信息如同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的主体信息一样有明确的主体信息才能开展下一步的维权工作本案中侵权产品的主要销售平台为拼多多平台该类电商平台作为平台方为免除在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一般会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我方律师在将涉案商标的商标权证书以及侵权商铺的链接作为投诉依据向拼多多平台发起投诉并要求平台方提供侵权商家开设店铺时的实名资料后平台方通过邮件方式披露涉案侵权商家的实名信息给原告获取实名信息后我们就能按照该主体资料对侵权人开展下一步的维权工作

第二步侵权行为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最好的固证手段就是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这也是目前律师在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案件首先采用的法律手段本案中我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持委托证书到江门市五邑公证处申请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全程见证下我方律师用个人账户在侵权商家中购买了侵权产品公证处将侵权商家的销售页面快递信息收货信息以及侵权商家邮寄的侵权产品均进行了公证并形成公证书获得公证书后即使侵权商家后续下架侵权产品亦不妨碍原告凭已公证的证据对其发起民事诉讼

第三步电商平台投诉

如上所述我方律师已经获取了侵权人的主体信息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公证侵权人的销售链接是否存在已经不影响原告后续发起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防止侵权行为对原告商标权的进一步侵害我方律师就上述获取的证据整理成投诉资料在拼多多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上发起投诉要求平台方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否则原告方会在诉讼阶段将电商平台也列为被告要求其对侵权人的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拼多多平台在收到原告投诉后即刻删除了侵权商家的销售链接达到停止侵权的初步维权效果

第四步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方律师根据电商投诉阶段获取的涉案侵权店铺经营主体信息,向各经营主体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求市监局执法大队对疑似库存地进行现场查处。执法大队在收到我们的举报资料后依法队疑似库存地进行现场查处但由于侵权人已经具有戒备心现场查处过程中并没有查获相关的侵权产品

第五步发起诉讼

虽然行政投诉过程中没有获得更多的侵权证据但我方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几步维权工作中收集的证据足以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我方律师依法提起诉讼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

根据( 2021 )粤江五邑第4278、4283号公证书等证据,谭某在其网店“妍美杂货店”上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产品上均突出使用“影肤”二字,产品上同时印有“YINGFU”拼音字样, 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涉案第21334097号注册商标是由“影肤” + “YINGFU”组合而成,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使用的以上标识与千色化妆品店第21334097号商标构成近似使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谭某经营的网店经营范围与千色化妆品店相近,其使用与千色化妆品店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 可能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对涉案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判令谭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江门市某化妆品店经济损失16000元

案件启示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大各商家都开始重视自身知识产权随之而来的就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本案的办案过程中覆盖了知识产权维权的多个阶段可以系统地展示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完整的维权流程希望可以透过本案的办案过程汇总给后续团队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一个思路参考更好地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黄启乐,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