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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7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日期: 2023/09/19


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王某生活,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因张某未支付补偿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留有一套房屋,并立下遗嘱将房屋较多遗产份额留给了张某,张某则在办理继承公证后出售该套房产。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两人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张某获得的售房款。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母亲遗嘱中并未明确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也并未约定张某母亲留下的房屋份额应如何分割,因此张某按照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获得的售房款。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分析。《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婚后财产分配,若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则结合《民法典》1062条、1063条确定财产归属,婚后取得的财产基本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尚未完成离婚登记,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此时并未实际解除。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都应该谨慎处置财产,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点评人:何卉,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