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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5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一方欠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能否执行

日期: 2023/09/27


夫妻一方欠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能否执行

       李某作为担保人为朋友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务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该案进入执行后,执行法院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拟进行处置拍卖。李某的配偶王某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享有50%产权份额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后,未对王某是否享有50%产权份额作出认定,以王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为由,驳回王某的异议申请,并告知王某,若不服异议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王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上级法院审查认为,王某作为讼争房产共有人,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析产诉讼或者另诉的方式主张权益,故最终维持一审裁定,并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共有人可以通过协商分割共有财产以保护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或通过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
       上述案件中,判决确定所涉债务属于担保人李某的个人债务,与王某无关,故申请执行人林某债权的实现仅限于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共有人的财产。因房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特征,基于这一类财产的特殊性,法院对执行人李某个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也及于房产整体。但在实践过程中,在执行房产前,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共有人任何一方提起析产诉讼,确定共有人与被执行人的享有的份额后。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或者拍卖整体房产并就执行款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这表明,我国在往后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望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而不需经过前置的析产诉讼。让我们拭目以待。



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