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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3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赔不赔?

日期: 2023/10/26


交通事故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赔不赔?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人身以及车辆的直接损失外,我们因车辆受损而无法时使用自己的汽车时,租用汽车出行所支出的费用可否向肇事司机索偿?
       前述的汽车租赁费用,实际系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属于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使用中断导致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中,非营运车辆也就是私家车是车辆所有者(使用者)甚至是一个家庭正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其使用利益及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赔付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获得赔付前提首先是非经营性车辆,经营性车辆不能按照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赔付;二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在合理范畴内,不能无限制的扩大损失。对于“合理范畴”的理解,综合考虑受损车辆的修理时间、所采用替代性方案与当事人本身工作性质、用途的匹配程度、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必要的使用时间等因素。而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不能仅以当事人提交的租车公司出具的发票、转账记录等可操控性证据作为判断依据,若当事人依据上述证据主张的损失过高,可以参照相关的费用标准,例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市内交通报销标准综合考虑路程、交通方式等因素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
       综上,交通事故案件中,作为非营运车主的你因车辆受损而无法使用自己的汽车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向肇事司机追讨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点评人:梁兴永,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