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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5期【建诺每日法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向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借款还系出资款?

日期: 2023/10/28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向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借款还系出资款?

       A公司成立于2020年,B系其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5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8年5月1日。2021年1月至7月期间,B多次向A公司汇款,金额共计130余万元。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这些转账摘要为“借款”“往来款”“代付工资”等。同时,A公司在此期间也向B转款了20万元。后B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发送了一封内容为“关于A公司的还款计划”的电子邮件,其中列明了还款时间以及计划还款金额。甲先生随即回复邮件,表示对“还款时间做了调整”。然而,A公司之后并未按照邮件内容支付过任何钱款。B屡次催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其对B给付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这些款项都是B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款而非借款。如今,B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款项的行为属于抽逃资金。对此,B则回应称,其在转款摘要中多次明确款项用途为“借款”。况且,B出资期限未至,对于认缴的出资额未实际支付过,因此不存在抽逃出资的基础。
       法院认为,首先,B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公司汇款共计130余万元,A公司亦通过银行转账至B股东20万元。之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对于还款金额确认为110万元,并对还款计划进行磋商和确认。其次,B虽为A公司的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但现出资期限未届满,且不存在法定特定情形,其股东期限利益应该得到保护。综上,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B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出资期限是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节点,本质上是公司与其股东对于投资安排的约定。股东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都不能视为其违反股东义务。但股东享有出资期限不代表其高枕无忧,出资义务是股东的一项核心义务,是股东权利来源的组成部分。实缴全部出资款的股东才享有全部的股东权利,未切实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不能行使全部的股东权利,反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从章程规定的角度而言,未出资的股东可能不享有表决权,或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未出资的股东不享有分红的权利,公司新增资本也按照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购,未出资股东必然会在此方面落后于其他股东,导致其自身收益的减少。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