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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3期【建诺每日法评】:持有“借条”就一定成立民间借贷吗?

日期: 2023/11/05


持有“借条”就一定成立民间借贷吗?

       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并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原告甲承揽了某住宅楼工程,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乙,乙又分包部分工程给被告丙。后来乙不知去向,经协商约定,由丙继续施工,甲据实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被告丙的配偶王某分两次在原告甲处支款10000元、30000元,并在甲书写的“今借某工地”字样的借条上签字捺印。2022年12月,根据手中持有的两张借条,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丙及其配偶王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根据查明的工程分包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工程款据实支付,且在分包工程量查证中,原告无法证实存在超付工程款行为。另查明,“借条”均系原告自行书写,并存在多处修改,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支取涉案40000元并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情况下,一般应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然而,在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款合意情况下,特别是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应针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避免过于看重债权凭证而忽视了对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款项往来事实的审查。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