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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9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浅析

日期: 2023/11/21


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浅析
     
        近日,安徽省某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曾某个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申请执行人提起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曾某夫妻迫于诉讼的压力,在析产诉讼开庭前一次性履行全部剩余案款25万余元。
        以上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执行的目的呢?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了另有约定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经常遇到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夫妻一方所享有共同财产份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夫妻一方的债务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债务人个人名下或者债务人与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而如果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债务人个人名下、夫妻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但是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往往也不为债权人知晓。如果未经析产、确认就在执行程序中变卖、拍卖该房产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损害了债务人配偶一方作为该房产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上述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被执行人有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请求对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用于执行案件履行,当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权利时,申请执行人即享有代位向被执行人配偶提起夫妻共同财产析产诉讼的权利,通过分割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获取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恢复案件执行。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