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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3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股东对“夫妻店”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3/11/25


夫妻股东对“夫妻店”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夫妻公司债务的裁判规则,通过对各地法院裁判观点的总结对比,发现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大相径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原则,认为夫妻公司虽然形式上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仍为一人公司,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件:高某、宁夏金某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第二种观点是,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不完全等同,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股东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在公司成立后即转为股权,对于夫妻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当通过《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即如果应该否认公司人格,则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参考案件:西安天某电气有限公司、青海力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84号]。
       参考案件:佛山市顺德区赛某贸易有限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6670号]。该案的裁判观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夫妻公司,因公司财产实际上属于一个所有权主体,夫妻股东是这个所有权的集合体,与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无异,应视为一人公司,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