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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5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借款人,为公司资金周转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 2023/11/27


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借款人,为公司资金周转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借款人,为公司资金周转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到期不能还款,出借人在起诉主张公司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出借人在起诉时是可以主张公司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并且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同时出借人是要对借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此,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出具借据时,要求借款人写清楚借款的具体用途等等,以防日后起诉时无据可依。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