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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9期【建诺每日法评】: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归谁所有?

日期: 2023/12/01


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归谁所有?

       买车容易、停车难,小区内的停车位是业主和开放商经常争议的问题焦点。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归谁所有?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因由开放商进行建造的而归属开放商所有,开放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来处理前述车位,并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在受让后可以办理车位的产权证书以取得车位的所有权。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人防车位,俗称“无证车位”,即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书的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权投资者所有”。因此,小区内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即由该小区的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依法可以将其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法律只赋予了开放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业主在“购买”人防车位时应留意合同是否注明是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果开放商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进行转让,该合同将可能导致无效。除此以外,作为受让人防车位的业主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可能出现人防车位一位多卖、人防车位转让期到期后原受让业主能否具有优先受让权、人防车位能否再转让、人防车位因政策问题被提前收回如何追讨剩余期限的转让费等问题。因此,业主以较低价格买入人防车位的同时也承担较大的风险,应权衡利弊。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