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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5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 2023/12/17


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非经法定程序,将其已认缴出资取回,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之所以禁止抽逃出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仅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二、抽逃出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上述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条文规定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该条罗列的“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各种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所以,认定抽逃出资须具备形式和实质要件。在认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过程中,不能仅因该行为符合以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典型行为即认定为抽逃出资,还应当考察是否具备构成抽逃出资的实质性要件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综合对其进行认定。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无根据地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财产;
      (三)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而先行分配利润;
       (四)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等。
       (六)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等;
       (七)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四、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明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