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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4期【建诺每日法评】:交强险交费一小时后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日期: 2023/12/26


交强险交费一小时后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蔡某为自己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上载明交强险于2022年8月23日0时起生效。交强险保单生成后,蔡某于当天16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蔡某与保险公司出现意见分歧:保险公司称保单载明交强险于2022年8月23日0时起生效,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蔡某称保险公司未告知其可以选择交强险即时生效,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交通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成之后,事故受害人李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承保车辆在投保时交强险已脱保,却未告知投保人可以选择交强险即时生效,剥夺了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致使涉案肇事轿车在保单生成后至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即次日零时之间的时间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不利于实现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不利于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单中载明的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23日0时起算的条款对于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交强险保险期间应自合同成立之时(即保单生成之时) 即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起算。本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8月22日16时30分时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律师说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对交强险的承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保单可以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也可以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2010年辽宁保监局向中国保监会请示了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复函(保监厅函[2010]79号)可以看到两个主要观点:一是说“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要求;二是说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有权利提出要求保单“即时生效”。这也就是本案判决所提到的“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当合同条款出险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没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因此按照有利于被保人的解释,法院认为案涉保单自出单时即生效,即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投保起即生效,事故发生时间在保单生效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要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投保交强险时,仔细审阅保险单上是否有即时生效的约定。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明确向保险公司提出采取措施令保单立即生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