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5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日期: 2024/01/06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比如,A公司仅有甲与乙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A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甲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乙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A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