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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私了”还可以追偿

日期: 2024/01/13


交通事故“私了”还可以追偿

       2023年2月1日,李某驾驶轿车与步行过马路的顾某发生碰撞,导致顾某受伤后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顾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李某、顾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顾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万元,并约定顾某在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要求其他任何赔偿。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顾某支付3万元。此后顾某发现自己伤势较重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顾某构成十级伤残。顾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和解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和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撤销和解协议判决保险公司另需赔付7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保险公司、李某和顾某在顾某伤情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损失签订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顾某构成伤残的可能性,且协议约定的赔付数额与顾某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顾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数额显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因此,顾某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并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全面了解伤情和损失的情况下签订和解协议,避免事后“反悔”。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和赔偿。



点评人:张瑞娟,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