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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1期【建诺每日法评】:这样的“一条龙服务”搞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合法吗?

日期: 2024/01/12


这样的“一条龙服务”搞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合法吗?

       企业想要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找家服务公司指导申报流程确实省心不少。但服务公司在提供了申报服务后,却被起诉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听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及政策补贴后开始心动。科技公司实控人张某了解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而科技公司目前并不具备条件。上海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老板金某则表示,只要支付服务费用,就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
       此后,两家公司签署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的相关业务的策划、技术、政策咨询服务等事宜。双方还约定,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10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并确定了每项的费用。合同签署后,科技公司支付服务公司服务费用23000元。
       此后,服务公司代为科技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的全部行为,但是未能为科技公司申请到所有的知识产权,科技公司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公司将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内容,服务公司名义上提供的合同服务为指导科技公司申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修改、网络申报等。但服务公司实质上代为科技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的全部行为,原告并非软件著作权作者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法律法规不禁止服务机构为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以及申请流程的企业提供咨询以及指导服务,但不允许服务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以及资金补助。综上,涉案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服务公司退还原告科技公司服务费23000元。同时,原告科技公司在明知自身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签署相关服务合同,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也具备更高的资本市场价值,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技术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而出台的政策。企业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宗旨进行申报。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