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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0期【建诺每日法评】:好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为何不支持?

日期: 2024/01/11


好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为何不支持?

       老唐和老张是多年好友,老张未婚且无儿无女,双方口头约定:老唐负责照顾老张,帮其修缮房子,老张百年后,名下的遗产留给老唐。前不久,老张去世了,老唐准备按照约定,继承老张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并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发现,老张未婚,无儿无女,父母也已去世,但老张有一个哥哥,哥哥虽先于老张去世,但哥哥生育了子女,且老张哥哥的子女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1124条、112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老张哥哥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故本案不属于没有继承人的情形,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老唐的申请。
       本案中,老唐因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以致其申请未获法院支持。遗赠即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将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自然人的生养死葬,并在该自然人死后获赠其遗产。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继承开始后,对于同一遗产,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都涉及时,一般按效力优先顺序处理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综上,律师提醒各位如想要本人的财产能按自己的意愿分配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签署内容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且建议对上述协议进行公证,以减少纠纷和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  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