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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9期【建诺每日法评】:广州有个奶奶买房登记在孙子名下,后来发现孙子不是亲生的,想要回房产败诉!

日期: 2024/01/10


广州有个奶奶买房登记在孙子名下,后来发现孙子不是亲生的,想要回房产败诉!

       男子罗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次年儿子小罗出生。小罗3岁那年,小罗的奶奶出资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罗某和小罗的名下。小罗11岁那年,罗某发现小罗并非自己亲生,与李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罗某与小罗共有的这套房产归罗某所有,由李某协助办理过户。转眼10多年过去了,因为李某和小罗迟迟没有将房子过户给罗某,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小罗告上法庭。
       面对罗某的控诉,小罗认为自己的产权系基于赠与所得,认为自己与罗某同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认为罗某无权要求他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变更登记给罗某。还表示罗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系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罗某的母亲在罗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罗某与小罗名下,因无证据证明罗某的母亲系将房产交由罗某与小罗代为持有,目前只能认定为赠与行为。而涉案房产基于赠与行为,只能认定为罗某与小罗的共有房产而不属于罗某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已依法登记在罗某与小罗名下,该物权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某未经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小罗的同意,与李某离婚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该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共同共有人小罗事后又未追认,故罗某与李某离婚时对涉案房屋归属的约定对小罗没有约束力。即便李某与罗某当时是以未成年人小罗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但其处分行为也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小罗的权益,故罗某主张其与李某离婚时作为小罗的法定监护人已共同作出否定小罗共有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罗某以离婚协议的约定请求李某与小罗配合将登记在小罗名下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份额全部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点评人:李慧娟,毕业于吉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