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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3期【建诺每日法评】:当维修价值大于车辆本身价值,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4/01/14


当维修价值大于车辆本身价值,应如何处理?

       叶某为其所有的某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在保险期间内,叶某因驾驶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下鱼塘,导致被水浸泡。现叶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且要求按照维修价值赔付。
       经鉴定,涉案车辆在出险时的价值为6万多元,涉案车辆因被水浸泡,导致大部分零配件失去原效用,维修更换配件及维修工时的预估总费用高达40多万,远超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建议按推定全损处理,整车残余价值为2500元。
       最终,法院按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6万多元确定该车实际损失,并考虑到涉案车辆现为叶秀芳所控制和管理,且保险公司明确涉案车辆理赔数额应将残值扣除,因此涉案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对原告坚持主张要求维修涉案车辆,对于维修费数额超出车辆实际价值部分,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对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注意,本案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是原告为涉案车辆购买的车损险,因此在确定赔付价格时会权衡考虑维修价值与车辆本身价值问题。若原告并未为涉案车辆购买的车损险或者其他相关险种,则相关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原告也可选择继续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存在所谓推定全损。另,若涉案车辆对原告具有特别意义或者其他特别情况,坚持维修,原告可选择在收取赔付金后自行增加费用维修。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