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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5期【建诺每日法评】:丈夫冒用妻子名字办理抵押权,妻子能否请求撤销?

日期: 2024/01/16


丈夫冒用妻子名字办理抵押权,妻子能否请求撤销?

       案情简要: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张某隐瞒李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并将前述房屋抵押给谢某。张某在抵押合同上和办理抵押手续的过程中,均冒用李某的名字进行签字。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请求撤销谢某对房屋的抵押权。
       首先,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两人是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该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李某隐瞒张某并冒用其名字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就张某的意思表示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抵押合同无效,因无效的抵押合同而成立的冒充抵押行为,李某可以享受撤销权,请求撤销抵押登记。此外,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即谢总对于张某冒充签字的行为是知情的,则需要和张某一并根据各自的过错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